一文讀懂!無人機行業法規要點全解析在低空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無人機的身影愈發常見。但隨著無人機應用的日益廣泛,規范其行業發展的法規也至關重要。《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就是保障無人機行業有序發展的重要準則。 一、《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詳解 2023年6月28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條例共6章63條,構建起了無人機全鏈條管理體系,涵蓋生產制造、銷售經營、操控資質等各個節,填補了我國無人機管理法規的空白。 1.管理對象:無人駕駛航空器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此外,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具有特殊規定。例如,農用無人機專門用于農林牧漁作業,有特定的飛行參數限制。同時,條例明確無人機在室內飛行不適用該條例。 2.管理機構 3. 管理要求 (一)航空器管理:中型、大型無人機需申請適航許可 微型、輕型、小型:雖無需適航許可,但要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且都有識別信息相關要求。 (二)操控員管理:不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操控無人機有不同限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僅能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下操控微型無人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操控微型、輕型無人機,操控輕型時也需有人指導;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則需具備相應執照 (三)運營合格證管理: 使用輕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機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需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運營合格證,但使用微型無人機或進行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運營合格證基本條件; 具有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操控人員 具有所需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 具有所需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運營能力 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應當為營利法人 (四)空域管理 空域要素:包含水平范圍、垂直范圍、使用時間三個要素 空域劃分:管制空域:涵蓋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限制區及其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八類重點區域上方;特殊情況臨時增設區域。 適飛空域:處于管制空域之外,適用于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 (3)空域管理機構 劃分: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負責。 公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航行情報發布: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發布 。 (五)無人機飛行活動管理 (1)申請要求 受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常規申請時間:前1日12時前申請,前1日21時前審批,起飛1小時前報告。 特殊情況:固定常態飛行申請長期許可并在前1日12時前備案;緊急任務起飛30分鐘前申請;特別緊急任務隨時申請。 (2) 申請內容:涵蓋單位人員、航空器、飛行任務信息,以及起降場地、通信聯絡、起止時間、飛行軌跡、無線電、通導監、應答機代碼、應急處置程序、特殊保障需求等,還有其他與空域使用和飛行安全相關的必要信息 。 (3)無需申請情況 微型、輕型、小型在適飛空域內飛行。 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 警察等部門轄有的無人機,在特定場地不超真高120米空域內飛行(需經確認)。 民用無人機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執行巡檢等任務(需定期報備并經確認)。 (4)仍需申請的特殊情況 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解讀 2023年12月15日,交通運輸部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并于2024年1月3日起施行。該規則按照面向運行場景、基于運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將民用無人機運行分為開放類、特定類和審定類三類。 (1)出臺背景:為銜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其應用廣泛但出現違規飛行等問題,影響航空、公共及國家安全,干擾民航飛行。 (2)主要特點:規范運行安全管理,明確操控員及安全等管理要求;按運行場景、風險分級分類,將運行分為開放、特定、審定類;依重量和載人數量,把中大型系統分為正常、運輸、限用類;構建以運行管理平臺為核心的監管支撐系統 。 (3)實施意義: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法規體系關鍵部分,落實暫行條例要求,維護多種安全,構建科學管理制度,完善法規體系,推動試點示范運行,促進無人機行業創新發展。 (4)適用范圍:適用于民航管理部門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行安全管理。在國內從事相關運行及活動需遵守本規則,但室內飛行不適用其中“空中交通管理”和“運行管理”要求 。 安全操作要求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僅能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下操控微型航空器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操控微型、輕型航空器,操控輕型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輕型無需執照(輕型在管制空域內飛行需安全操控理論培訓合格證明);操控小型、中型、大型需取得操控員執照;操控農用需取得操作證書 操控員執照和等級類型 執照類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執照 類別等級:飛機、飛艇、滑翔機、旋翼飛行器、動力升空器、自由氣球、特殊類 型別等級:審定需兩名及以上操控員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相關遙控站;局方確定需型別等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相關遙控站 申請條件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影響操控的疾病史和吸毒記錄。 近5年無危害國家安全等故意犯罪刑事處罰記錄 。 接受培訓且理論和實踐考試合格。 有效期 操控員執照有效期6年,因等級或備注變化重新頒發的,從重新頒發日起算。 教員等級在頒發月份后第36個日歷月結束時到期。 定期檢查 執照持有人需在行使權利前24個日歷月內,針對各航空器類別、級別和型別(如適用)等級及超視距等級,通過規定人員的定期檢查,相應飛行經歷等可代替。 熟練檢查 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和按儀表飛行規則實施國際運行的操控員,需在行使權利前12個日歷月內通過熟練檢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管理規定 一般要求 境外飛行的需完成國籍登記,且有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實名登記要求 所有者要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實名登記,內容包括身份、聯系、航空器信息及用途,登記后才可使用 生產者應確保其產品具備實名登記后才能激活使用的功能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管理要點 適用范圍:國產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涵蓋設計、生產、適航批準及相關證件申請、頒發和管理;發動機等零部件可隨系統審定或單獨按規定獲批 溯及力:2024年1月1日后設計制造的需遵守本規定;此前定型的經安全評定可獲特殊適航證 審定原則:基于風險,依運行場景采用匹配的審查方式 型號審定類別 正常類:除運輸類外,最大審定起飛重量25公斤及以上,用于載人飛行等的系統 運輸類: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固定翼5700公斤、旋翼類3180公斤以上,或載客19人以上,用于載人飛行等的系統 限用類:最大審定起飛重量25公斤及以上,不載人、不進入融合空域且不在地面人員稠密區飛行的系統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管理相關證件 適航管理證件分類 設計批準: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 生產批準:生產許可證 適航批準:適航證(標準適航證、特殊適航證)、特許飛行證、出口適航證 單機適航證件及適用情形 標準適航證:取得型號合格證的正常類、運輸類無人駕駛航空器 特殊適航證:取得型號合格證的限用類無人駕駛航空器;2024年1月1日前部分存量無人駕駛航空器(證件有效期受限) 特許飛行證: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但在一定限制條件下能安全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出口適航證:適用于欲出口境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非運行批準文件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域管理要點 空域信息發布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發布全國管制空域信息 空中航行服務提供方發布其服務范圍內的管制空域信息 空域保持和被監視能力要求 運行人需通過電子圍欄等技術讓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空域保持能力 要確保航空器向綜合管理平臺報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 對于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人需確保其廣播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要點 運行類別和要求 開放類:運行風險小,滿足一般運行要求即可規避風險 特定類:有一定風險,除一般運行要求,運行前需制定風險緩解措施 審定類:風險較高,需滿足所有運行要求,運行前制定完整風險緩解措施。適用于大型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區上空運行、載運人員、載運危險品等 運營合格證 需取得情況:使用除微型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 無需取得情況:使用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適飛空域作業 種類:運行人可申請一項或多項運行和經營種類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相關要點 無需取得運營合格證情況 使用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 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適飛空域內作業飛行 運營合格證種類 運行種類:留空飛行、航線飛行、其它飛行 經營種類:載客類、載貨類、載人類、培訓類、其他類 頒發條件 具備所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操控員 擁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機及相關設施、設備 具備所需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運營能力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需為營利法人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法律責任要點 違反證照管理 無操控員執照飛行,處5000元 - 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處1萬 - 10萬元罰款 超執照范圍操控,處2000元 - 2萬元罰款,暫扣執照6 - 12個月,情節嚴重吊銷執照,2年內不受理申請 運行人無運營合格證等違規運行,責令改正,處5萬 - 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至吊銷合格證 違反適航管理:改變小型及以下航空器出廠性能參數未及時更新,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2000元 - 2萬元罰款 違反運行規定: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電子圍欄,責令停止違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對操控員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運行人警告或處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經營規定:未依法投保責任保險,責令改正,處2000元 - 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責令相關單位停業整頓至吊銷運營合格證 信用管理 失信行為:操控員、相關許可證申請人或持有人、服務提供方,有拒絕檢查、不執行改正要求、欺騙偽造、考試作弊、故意致證件被撤銷等行為,將被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 經營評價:連續3年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納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并行業內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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